2008年10月6目,SFDA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批号:2007122721、2007121511,规格:100m1/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和SFDA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暂停销售、使用标识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经调查后发现,完达山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列情形按假药论处的是
A.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B.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C.擅自添加辅料的药品 D.更改有效期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