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非出资律师本人外的其他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C.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D.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