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8年5月12日,甲、乙签订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一级大米,每三个月供应300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如果市场销售价格连续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为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10月初,一级大米市场销售价格超过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甲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快递向乙发出终止买卖合同的通知。2018年11月11日乙接到通知,并于2018年11月12日向甲发出回函,认为自己已经开始准备下一个阶段的供货,不同意终止合同,该回函于2018年11月15日到达甲。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由于该合同已经解除,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已经无效,那么乙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A. 向甲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 向甲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 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D. 向自己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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