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日,大华橡胶厂向黄村信用社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1998年6月1日起至1999年6月1日止,大华橡胶厂以其4台
A.Y B.L C.价值87600元。1998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金诚工贸公司就此笔借款也提供7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黄村信用社如约发放了贷款,但大华橡胶厂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问:(1)大华橡胶厂与黄村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2)金诚工贸公司承担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为什么?(3)假设黄村信用社放弃了抵押权,金诚工贸公司是否应对黄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