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住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取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的分配应为()。
A.乙银行75万元、丙银行75万元 B.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万元 C.丙银行100万元、乙银行50万元 D.丙银行80万元、乙银行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