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希希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左宁宁用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已经交付给公司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戴小新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已过户但尚未交付给公司,李佳佳用受贿所得现金出资。希希用现金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伪造销售合同将10万元出资转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左宁宁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此出资无效,左宁宁应补缴出资
B. 戴小新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出资土地交付公司,且自交付之日起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C. 李佳佳用受贿赃款出资,出资无效,李佳佳应补缴出资
D. 如果经公司催告希希没有返还出资,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希希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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