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护贪污受贿者。一旦巨额财产被装入“来源不明”的筐中,其来源就不必一一查明,这对于那些贪污受贿者来说是多大的宽容啊!并且,该罪名给予司法人员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勾兑空间”。因此,应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贪污受贿罪论处。 以下各项陈述中不支持以上结论的是( )。
A. 贪污受贿者知道,一旦其贪污受贿的财产被认定为“来源不明”,就可以减轻惩罚;目前的侦查手段较落后,坦白者有可能招致比死不认账者更严重的处罚,所谓“坦自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B. 新加坡文莱印度的法律都规定,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应以贪污受贿罪论处
C. 试问有谁不知道自己家里的财产是从哪里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从轻从快”地打击贪官,但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D. “无罪推定”“沉默权”等都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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