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08年6月份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A.4万元(与计税价格一致),实际成本0.3万元。 B.(4)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来函。来函提出,2008年5月10日从甲公司所购B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商品售价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结清。经甲公司认定,同意给予折让并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