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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一家经营房地产的乡镇企业。 1997年11月,该公司依法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使用在不动产出租和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之后,公司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等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公司所在地的周边地区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1g98年1月,一家生产食品的私营企业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并依法注册取得了 “幸福”商标专用权。1999年3月,某公司依法扩大经营范围,开办了一家食品厂。某公司未申请注册使用在食品上的商标,而是将算注册使用在不动产出租和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的“幸福”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上,直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扩大,只是没有标注“注册商标”的字样或标记。私营企业发现某公司在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之后,认为某公司的行为侵犯7自己在食品上使用“幸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某公司则认为,自己在食品上使用的是自己已经注册的“幸福” 商标,与某私营企业的“幸福”注册商标无关。 问:(1)某公司有权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直接使用“幸福”注册商标吗? (2)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某私营企业的“幸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