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
A.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B.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C.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D.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 E.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F.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G.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