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民事纠纷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B.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企业 C.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提存 D.将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海淀区人民法院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