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000万元。该商誉系2015年12月8日甲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丁公司100%股权吸收合并丁公司时形成的,初始计量金额为2500万元,丙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已经缴纳与转让丁公司100%股权相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购买丁公司产生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者清算相关资产、负债时,允许税前扣除。假定取得股权前甲公司与丁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甲公司适用
A.2015年12月8日商誉的计税基础为2500万元 B.2017年12月31日商誉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 C.2017年12月31日商誉减值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D.2017年12月31日因商誉减值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