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向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如下问题。
资料1:2020年3月,一次性预收业主物业费合计636万元(含税),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费所属期间为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年收取);收取部分业主自来水费22.66万元(含税),并根据对应的水表数据向自来水公司付款21.63万元(含税);为部分业主提供装修服务收取装修费635.47万元(含税)。
资料2:物业公司从2020年3月起向业主收取A楼盘车位管理费。已知该楼盘车位是业主在购房时一并购买的,并已获得车位产权证书。
资料3:2017年10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将B楼盘的可出租地下车位所有权转让给物业公司。2020年3月起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地下车位。
资料4:2020年1月1日物业公司与乙餐饮集团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其自有商铺出租给乙餐饮集团,月租金4万元(含税),租期3年,其中合同约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免收租金。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资料1中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在2020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是多少若物业公司有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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