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十万元,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一万元,李某实际只拿到9万元。一年期满后,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二年的利息,李某手头较紧,希望潘某宽限时间,潘某感到李某经济状况不佳,遂要求李某尽快归还十万元,经过半年8次催要,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于是潘某将李某诉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十万元欠款,并按年率10%支付利息。案件开庭后,李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书写的借条金额十万元不真实,被潘某扣了一万元利息实际只借得9万元,自己做生意已经全部赔光,无钱归还。另外借条上的“利息一分”指的是“一分钱”现在自己只欠潘某一分钱利息。另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调查发现李某在庭审开始前3天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现李某名下并无财产。
潘某是否有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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