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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仙电冰箱厂库存300台电冰箱。2003年8月21日,电冰箱厂发函给永辉商场,函称“有海仙电冰箱300台,每台1700元,是否需要在7天内答复”。永辉商场于8月24日就回电愿意购买200台,价格每台1680元,并要求送货上门。电冰箱厂接到电文后,当天回函接受永辉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要求永辉商场自己到厂提货,自己支付运费。永辉商场接到函后,因忙于其他业务,将该函搁置一边。到2003年1O月电冰箱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l5%。为此,永辉商场组织车队到电冰箱厂提货,要求电冰箱厂按每台1680元价格供应200台。但此时电冰箱厂已无货可供,遂引起纠纷。 问:(1)2003年8月21日,电冰箱厂向永辉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什么性质?为什么? (2)2003年8月24日,永辉商场给电冰箱厂的回电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3)2003年10月,永辉商场组织车队到电冰箱厂提货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4) 电冰箱厂和永辉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