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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小汽车生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份经营如下业务: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万元,税额为720万元,500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0万元,税额1040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成本12万元每辆互相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192万元。
(3)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从其他企业外购5辆小汽车进行改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改装完成后进行出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税额9.6万元。
其他资料: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1):业务(1)应纳消费税。
问题(2):业务(2)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问题(3):业务(3)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问题(4):业务(4)应纳消费税。
问题(5):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