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05年4月1日送达申请人,该通知书指定其应当于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答复。如果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以下哪些情况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不应当被批准()
A.申请人于2005年7月29日打电话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延期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于8月3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B.申请人于2005年5月27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于该日后的2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C.申请人于2005年8月2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于该日后1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D.申请人于2005年7月1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于该日后1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