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代管人: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看管,比如若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小李失踪后,小李姑母将其财产据为己有,但不管小李失踪前的债务 B.小赵外出务工,小赵舅父为其缴纳党费,小赵舅父是财产代管人 C.家人寻找小张二十年未果,法院宣告其失踪,并指定其兄弟为财产代管人 D.小马外出躲债,其父为了偿还债务,卖掉了家中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