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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职务侵占案
宋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科职员。因接到揭发宋某侵占该公司3万余元财产的检举书,某区检察院于2010年4月7日对宋某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某区检察院自侦部门于同年6月5日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经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对宋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了本案所有案卷材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便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宣判后将宋某押送回看守所。宋某提出上诉,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由审判员3人、陪审员2人组成的二审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吴某无罪。某市检察院对二审的无罪判决不服,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题】
请分析本案中各司法机关做法的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