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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买卖A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产品,乙公司再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的生产能力不足,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约定的数量减少1/3,双方经协商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按约定数量交付A产品,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又与丁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不足的部分由丁公司向乙公司供货。甲公司、丁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均超出约定供货时间,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交付的产品,但不接受丁公司的产品,并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任何价款。后查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没有给乙公司造成损失。 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达成的A产品数量减少l/3的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甲、丁公司达成的由丁公司提供不足部分的A产品的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乙公司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任何价款,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