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农公司以CIF青岛USD650/纯进口杀虫剂(监管条件:AS) 20吨。货物于2010年12月10日载运进境,同日该公司向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审核单证时,决定对货物进行查验,提取货样送检。
2011年1月5日,经鉴定,认定送检样品为滴滴涕。青岛海关立案调查后,认定豫农公司申报不实,但并非主观故意,据此做出相应处理决定,但是豫农公司对海关的处理决定不服。
针对豫农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海关( )。
A. 认定为走私行为,没收货物,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B. 认定为违法行为,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C. 认定为走私行为,没收货物,可处货物等值以下罚款
D. 认定为违规行为,责令货物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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