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 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下列事项中,应当由专有 部分面积占比≥2/3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有( )。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C.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D.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