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
A.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B.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C.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D.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E.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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