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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为了解决本地中小学教师住宿难问题,打算以招标方式建设一片住宅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过一系列的评标和定标,最后确定A单位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B单位排名第二,C单位排名第三。其中A单位的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20%,招标人怀疑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A单位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5%的履约担保金额基础上,增加中标价10%,即按中标价的15%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 A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价5%额度的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候选人A单位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
【问题】
1.如果有证据表明中标价低于其成本价,招标人应怎样处理?能否直接取消中标人的资格?
2.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
3.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招标人如果想预防过低投标价中标,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应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