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乙女生育了一个女儿,2015年开始,甲男到广东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18年1月4日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中乙女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监护权也归乙女,甲男再给乙女5万元补偿费。甲男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于2018年2月15日制作了调解书,并于2月16日
A.本案中,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乙女于2月17日来法院签收并取走调解书,而甲男因为工作繁忙一直于2月20日才签收取走调解书,则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2月20日 C.调解书制作完成后,甲男拒绝接收,其行为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D.乙女签收调解书时,发现法院调解书内容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并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重新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