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便一直同居生活,二人又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因同居期间购买的甲市开州区文峰街道锦程路x号门市的归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多次向甲市开州区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报警。后在文峰派出所的调解下,刘某某与李某某就该门市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某补偿刘某某17万元后,原由刘某某一人出资购买的锦程路x号门市的权属归李某某,双方不得因此事再发生纠纷。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后刘某某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又向甲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文峰派出所作出的《现场调解书》并确认争议门市所有权为刘某某所有,由李某某补偿刘某某占用门市房租费每年12000元。对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文峰派出所无权对刘某某与李某某就该门市归属问题进行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纯粹是民事纠纷,应当告知他们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B.文峰派出所可以对刘某某与李某某就该门市归属问题进行调解,作出的《现场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C.调解协议都已经履行完毕了,刘某某不能再生怨言,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D.《现场调解书》所涉调解内容已经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范围,法院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