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汇总计算当期增值税应补(退)税额时,公式应为()。
A.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
B.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C.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D.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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