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21年8月,某市税务稽查局接到举报,称该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偷税行为,稽查局遂立案展开调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2019—2020年度通过购买假发票冲抵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某认为上述行为皆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所为,稽查局初审意见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偷税,建议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数额1倍的罚款。稽查局于10月11日(星期一)依法向宏达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企业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且处罚过重为由,于10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决定不予举行听证会。
因案件达到当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经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偷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应有的内容包括()
A. 偷税事实、理由和依据
B.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C. 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D. 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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