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0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甲公司收回后继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另支付消费税税额25万元(按乙公司销售同类消费品售价计算)。2020年6月3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于7月12日全部
A.甲公司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230万元 B.甲公司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211.3万元 C.甲公司销售时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3万元 D.甲公司销售时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