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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自2013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14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13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 100 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 500元-期间费用800 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 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 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 500元。2014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1 3年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客房收入200 000元未入账。(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0元)。(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费支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