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保工作中,可以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有()
A.以杀害、伤害他人人身、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B.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虚报、假报的 C.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达标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的 D.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目的的 E.其他扰乱选举秩序的 F.捏造事实,制造舆论,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