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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材料,回答问题。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家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诉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这段材料可以体现出什么思想?
(2)如果将这段材料应用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节的教学,可以说明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