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死后留下财产若干,未立遗嘱,其有两子一女,大儿子在甲死前已病故,有一儿一女;小儿子在处理甲丧事期间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其继承人有妻子和一儿子;女儿生活富裕,但对甲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甲生前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主要依靠小儿媳照顾。下列对甲遗产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大儿子的一儿一女是甲的代位继承人
B. 小儿媳是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C. 小儿子的儿子是甲的转继承人
D. 甲的女儿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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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死后留下财产若干,未立遗嘱,其有两子一女,大儿子在甲死前已病故,有一儿一女;小儿子在处理甲丧事期间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其继承人有妻子和一儿子;女儿生活富裕,但对甲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甲生前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主要依靠小儿媳照顾。下列对甲遗产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有()
A.大儿子的一儿一女是甲的代位继承人 B.小儿媳是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C.小儿子的儿子是甲的转继承人 D.甲的女儿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答案
单选题
甲有一女、一子、两孙,均已参加工作,并且女儿已出嫁。甲依法自书遗嘱一份,言明所有财产在其死后由两个孙子继承。此遗嘱()。
A.取消了女儿继承权,应认定无效 B.无人见证,应认定无效 C.违反法定继承顺序,应认定无效 D.体现遗嘱人意志,应认定有效
答案
单选题
甲有个人财产30万元,死后未立遗嘱,甲的妻子乙和甲的哥哥丙仍在世。甲还有一女儿,15年前与丁结婚,婚后不久便去世,未留有子女,丁在其妻子死后对甲、乙仍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问该遗产该如何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B.由乙、丙继承,丁无权参与继承 C.由乙一人继承 D.由乙、丁继承,丙无权参与继承
答案
单选题
甲有个人财产30万元,死后未立遗嘱.甲的妻子乙和甲的哥哥丙仍在世。甲还有一女儿,15年前与丁结婚后不久即去世,未留有子女,丁在其妻子死后对甲乙仍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问该遗产应如何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B.由乙丙纠承,丁无权参与继承 C.由乙一人继承 D.由乙丁继承,丙无权参与继承
答案
单选题
甲有个入财产30万元,死后未立遗嘱.甲的妻子乙和甲的哥哥丙仍在世。甲还有一女儿,15年前与丁结婚后不久即去世,未留有子女,丁在其妻子死后对甲乙仍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问该遗产应如何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B.由乙丙纠承.丁无权参与继承 C.由乙一人继承 D.由乙丁继承.丙无权参与继承
答案
单选题
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丙育有一子丁(15岁,随母生活),乙与前夫育有一女戊(14岁,随父生活),甲死亡,未立遗嘱。下列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乙、丙、丁、戊 B.乙、丁、戊 C.乙、丁 D.乙、戊
答案
单选题
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育有一子丁(15岁,随母生活),乙与前夫育有一女戌(14岁,随父生活),甲死亡,未立遗嘱。下列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乙、丙、丁、戌 B.乙、丁、戌 C.乙、丁 D.乙、戊
答案
单选题
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育有一子丁(15 岁,随母生活),乙与前夫育有一女戊(14 岁,随父生活),甲死亡,未立遗嘱。下列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乙、丙、丁、戊 B.乙、丁、戊 C.乙、丁 D.乙、戊
答案
多选题
老丁年事已高,有三子一女,老子欲订立遗嘱处分财产,依据《继承法》,下列关于老丁订立遗嘱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老丁可以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 B.老丁可以立遗嘱将财产赠给国家 C.老丁可以立遗嘱将财产指定给长子和次子继承 D.老丁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E.老丁可以立遗嘱指定由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继承
答案
单选题
某甲共育有三儿一女,2013年甲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立遗嘱,将其财产给予其小儿子所有,后因与小儿子关系恶化,甲又自书b遗嘱,决定将财产给予二儿子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a遗嘱因经公证而效力优先,故应以a遗嘱为准 B.b遗嘱为后立遗圈,故应以b遗嘱为准 C.a、b遗嘱均因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D.a、b遗圈均因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效力待定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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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后甲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自书遗嘱一份,将东房2间给大儿子,西房2间给小儿子。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北房1间分给女儿,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后甲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房2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去世后,甲的子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依照我国《继承法》,甲的房产应()。 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后甲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自书遗嘱一份,将东房2间给大儿子,西房2间给小儿子。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北房1间分给女儿,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后甲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房2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去世后,甲的子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依照我国《继承法》,甲的房产应() 张某某在病危情况下,由主要照顾其起居的大儿子和大儿媳在场见证立口头遗嘱,遗嘱其中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全部留给大儿子继承,未给其常年居住外地的二女儿留下任何遗产。此口头遗嘱无效() 老丁年事已高,有三子一女,老丁欲订立遗嘱处分财产,依据《继承法》,下列关于老丁订立遗嘱的说法正确的是()。 老丁年事已高,有三子一女,老丁欲订立遗嘱处分财产,依据《继承法》,下列关于老丁订立遗嘱的说法正确的是( )。 老丁年事已高,有三子一女,老丁欲订立遗嘱处分财产,依据《继承法》,下列关于老丁订立遗嘱的说法正确的是() 老丁年事已高,有三子一女,老丁欲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依据《继承法》,下列关于老丁订立遗嘱的说法,正确的有()。 老丁年事已高,有三子一女,老丁欲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下列关于老丁订立遗嘱的说法,正确的有(  )。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打印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边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边一间房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甲有二子乙丙,五年前甲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今年初甲因病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8岁,丙13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由()。 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甲死后遗产有房屋三间,对于甲的遗产有权参与的是() 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甲死后遗产有房屋3 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己嫁至邻村,甲死后遗产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公民甲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其个人全部财产捐给红十字会的行为属于() 老丁年事已高,有三子一女,老丁欲订立遗嘱处分财产,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老丁订立遗嘱的说法正确的是( )。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打印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边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边一间房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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