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3 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7 年 3 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6 年 8 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 30 万元,直至 2018 年 3 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 30 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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