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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
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
2013年5月10日,苏某与华宁公司约定,华宁公司所欠苏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600万元,应于同年8月3 1日返还。 2013年9月5日,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华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 3年8月14日,陈某与安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陈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安某。对此,李某与田某并不知情。
2013年10月12日,华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2)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3)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
2014年4月20日,华宁公司将公司位于C城的房屋以市场价43%的价格出售于迅达公司;同年5月8日,华宁公司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董某: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60万元(本于2014年1 1月1日到期)。2014年10月10日,华宁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苏某的请求?为什么?
2.陈某与安某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董事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对此,股东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4.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华宁公司2014年4月20日与5月8日的行为?为什么?
5.请结合问题1,分析在破产清算阶段苏某与李某有哪些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