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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有职工500名,2016年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准备裁员。 同年6月1日,甲公司向职工公布了裁员方案,并宣布一周后解除5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6月2日,甲公司将方案送给本公司工会征求意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甲公司裁员方案没有向该部门报告,存在程序问题。公司工会也提出,公司应当在裁员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同时,公司工会反映,在征求职工意见时,有职工表示,公司在既没有破产也没有转产的情况下,不应当实施裁员:还有职工表示。希望公司遵守劳动合同法,优先留用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和曾被评为先进的职工。于是,甲公司重新制定了裁员方案,在经过规定程序后公布的裁员方案中,将因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定为在本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甲公司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职工有()。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