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至丙公司无钱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后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优先受偿的范围仅包括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违约损失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