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业主胡某作为个体工商户,以A馄饨店为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3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A馄饨店位于D市H区。2016年10月20日,A馄饨店向H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延续餐饮服务经营许可。H区市场监管局于同日受理,当日进行了许可证延续现场核查,经核实确认A馄饨店经营许可条件与原发证条件无本质变化。期间,因A馄饨店周边居民申请听证,H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10月31日向A馄饨店和相关居民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并于同年11月10日举行听证,居民代表及A馄饨店经营者胡某参加了听证。听证居民称A馄饨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要求其改变业态。听证过程中H区市场监管局并未告知A馄饨店拟处决定、相关证据和依据。听证后,H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许可事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驳回许可证延期申请的决定,文书中未指明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A馄饨店不服,于2017年1月5日向D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市市场监管局于同年3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A馄饨店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撒销H区市场监管局所作驳回决定及D市市场监管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材料,A馄饨店对D市市场监管局的维持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
A.向H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D市市场监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以H区市场监管局为被告 C.以H区市场监管局和D市市场监管局为被告 D.对H区市场监管局做出驳回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