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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美国国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并谋今后国民永久乐享自由之幸福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 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第二项: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第三项: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州议会选出参议员二人组成之。…… 第二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 第三条第一项: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 ——美国《1787年宪法》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约法特别规定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可以驳回总统的意见,总统发布命令必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中国近现代史资料》 材料三 美国宪法不仅确立了一系列宪政原则,更重要的是它形成了一种妥协精神,达成了各阶层共享政权的约定。宪法不仅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而且在实施中也变成了一种妥协的机制。这种在确定原则框架内反复发生的妥协,构成了美国宪政的突出特点,也使它能够适应复杂多样、变化不定的社会形势。正因为如此,美国宪法具有了恒久的魅力。 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比较两部宪法制定的直接原因有何不同?在政体上有何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