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和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6年12月15日,新华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15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甲公司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已经
A.新华公司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B.新华公司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C.新华公司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D.新华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