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数正确的有()。
A.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B.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C.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D.三级评价项目应该设置2~3个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