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陈某于2008年4月1日到某工程施工单位工作,担任项目工程师。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二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二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在2012年2月28日,施工单位单方面向陈某做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告知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31日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陈某拒绝签署《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不同意陈某的要求,并于2012年4月1日停止了陈某的工作,为此,陈某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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