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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订立小麦买卖合同,甲在合同订立后即向乙支付了货款,双方约定甲5天内提货。可是,5天后,甲杳无音信。乙后在报纸上看到甲的亲属登的寻人启事,便找到甲的亲属要求其提货,但甲的亲属拒绝提货。于是,己便到当地的公证机关申请提存该批小麦。提存机关认为小麦不宜保存,因此要求乙将小麦变卖后提存小麦的价金。乙将小麦变卖后,将扣除了保管费用后的余款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问:(1)乙的提存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提存期间的利息归谁?为什么? (3)如果5年后甲仍不出现,提存的现金的所有人是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