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甲常年出售优质矮脚马,售价4000元/只。2019年10月,北京的乙和甲签订了矮脚马买卖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8日,甲向乙交付5只矮脚马,乙向甲交付定金2000元。剩余的价款乙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付清,在付清价款之前,矮脚马的所有权归甲。甲依约交付了5只矮脚马。2020年1月,乙按约付款,乙取得矮脚马后,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有5只优良矮脚马出售,每只售价10000元,广告有效期至4月30日。2020年6月1日,因乙的疏忽,矮脚马4号走出马圈,被晚上去河边遛弯的戊捡到,戊等待多时无人认领,戊见矮脚马可爱又可怜,遂将其领回自家农舍照顾。2020年6月2日,乙发现矮脚马4号走失,遂公告寻找,戊在6月5日得知该公告,雇豪车将矮脚马4号送回。2020年7月,天津的庚得知乙处有矮脚马,向乙求购。已知戊为照顾矮脚马4号,买矮脚马专用粮食花费1000元,雇佣豪车将其送回,花费车费2000元,照顾矮脚马4号期间,4号矮脚马踢坏栅栏一处,修栅栏花了200元。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假如乙将矮脚马5号卖给庚。关于矮脚马5号的风险及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C.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D.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出卖人承担 E.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