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走私汽车零件获利巨大,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该资金换成外汇转至香港。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所得,仍同意提供账户,在收取“手续费”2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美元,以预付款为名汇至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和单位受贿罪(并罚) B.甲与乙长期从事走私买卖,赚取近500万钱款,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二人将该笔钱款转移到丙在国外设立的账户上,二人构成洗钱罪 C.法官甲收受他人贿赂后徇私枉法,后甲被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乙明知是甲收受的贿赂款仍为其将资金汇往境外。由于甲被判决的罪名并非是洗钱罪7种特定上游犯罪,故乙不构成洗钱罪 D.甲将乙的毒品犯罪所得误以为是乙抢劫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帮助洗钱的,不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