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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新建的写字楼一幢,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为1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800万元,其中含利息支出30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利息金额为20万元,利息支出均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均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该省政府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并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4%。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