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出具相关意见的表述,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
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
Ⅱ.上市公司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后再次召开董事会,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出具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应当由独立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核准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组业务总结报告
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1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A.Ⅱ,Ⅴ B.Ⅰ,Ⅱ,Ⅲ C.Ⅰ,Ⅱ,Ⅴ D.Ⅰ,Ⅳ,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