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是刚参加会计工作的年轻人,对相关财经法规不是很熟悉。李某公司的开户银行是北京市海淀支行,2015年11月1日,李某向刘某签发了一张16000元的转账支票,李某在签发支票的时候使用蓝色水笔填写,并且没有签章;刘某把16000元的转账支票送存银行,银行不予转账,退还了该张支票;李某开出支票之后,账户余额只有15000元。刘某把1200元的现金支票背书转让给了孟某,盂某是一名从业多年、经验非常丰富的会计人员,他认为刘某的支票不舍法,拒绝接受刘某的转让。
刘某将现金支票背书转让给徐某,遭到拒绝,徐某做法是否合理(),理由是()。
A.合理,没有达到使用支票背书转让的限额 B.合理,该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C.不合理,该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D.不合理,该支票已经达到了背书转让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