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冯某、秦某、严某、许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吴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天公司”)。四人拟出资100万元,其中冯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和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秦某出资30万元(现金);严某出资15万元(现金);许某出资5万元(现金)。四人拟定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秦某担任执行董事,冯某任公司的监事,并且指定秦某办理设立登记事项。秦某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长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A.冯某、许某、严某在同等条伴下有优先购买权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吴天公司及全体股东 C.伟诚公司可以通过作价处分的方式成为吴天公司的股东 D.冯某、许某和严某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45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股权转让之后,昊天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项修改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