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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甲系某建筑公司的职工,于1999年5月与妻子离婚。之后,远在外地的某甲的父亲将其接到身边加以照料。半年后,某甲自己跑到建筑公司。从此,某甲父亲对桌甲未再尽监护责任,建筑公司用某甲每月的病休工资照料其吃饭、穿衣。因某甲无人看管,到处乱跑。2007年7 月13日中午,某乙与其朋友在某饭馆喝完酒之后在与饭馆附近游逛的某甲相遇。某乙对某甲出言不逊,并朝某甲身上猛击一拳,桌甲被激怒,随手操起一把铁铲朝某乙铲去,致某乙的右面颊软组织裂伤和右鼻翼穿透伤。某乙为此花去医药费1500元,因受伤误工扣发工资150元。某乙在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便诉至法院。 问:刘于某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